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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一、 破坏仪器、设备或实验室其他配套设施,根据情节轻重,应经济赔偿。
     二、 在一般情况下,不违反操作规程,属于仪器、器材正常损耗,不予赔偿。
     三、 凡属于责任心不强,粗心大意,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章,给国家造成损失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,酌情赔偿。
     四、 属于严重违章,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,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,必须从严处理,给予行政处分,并由本人承担经济责任。
     五、 损坏仪器设备,要认真追究,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赔偿处理。要不断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。
     六、 凡是属于个人负责所造成丢失的仪器设备,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,酌情给予经济赔偿。
     七、 对于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乱拆乱卸,发现乱拆乱卸者,认真追查责任,要批评教育并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。
     八、 凡实验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及学生,进实验室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检查,结束工作时全面进行检查。凡出现事故一律追究责任,罚款处理,情节或损失严重者适当加重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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